关于开展201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18-03-14 点击数量:

 

全校教职工:

根据《教师资格条例》和《〈教师资格条例〉实施办法》,以及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>(渝教办函〔201840号)要求,我校近期将开展2018年高校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 认定范围:

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高等学校在职和拟聘的教学人员。

二、认定条件:

(一)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教育事业,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规定的义务,遵守教师职业道德;

(二)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;

(三)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》二级乙等以上标准;

(四)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,无传染性疾病,无精神病史,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。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。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、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《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》(渝教师发〔20169号)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、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《关于修改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》(渝教师发〔201616号)文件执行。

(五)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成绩合格证书;

(六)经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小组考察,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合格。

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,认定条件(三)、(六)不作要求。

三、 认定流程及时间节点:

(一)申请人网上申报   423日—59

请符合条件的教师于2018423日—59日登陆重庆市教师资格网(www.jszg.cq.cn)进行网上申报。

(二)提交材料及现场确认   510日—511

网上申报成功后,申请人员请于510日、11日两天内到办公楼303室人事处师资科提交以下材料,进行现场确认:

1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(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);

2、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;

3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(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以不提交此项材料,但需提交职称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);

4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5、体检表原件(含体检表要求另附的化验单);

6、网报系统下载的PDF格式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两份,双面打印,申请人签字;

7、申请人《思想品德鉴定表》一份;

8、小二寸正面免冠登记照一张,规格为48mm×33mm,背景为红底、白底或蓝底,清晰可辨,必须与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上张贴的照片和网上提交的电子照片一致,照片须为冲洗照片,不能是彩色打印的快照。

四、注意事项:

(一)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开放时间为7:00—24:00。

(二)网上填报时,学科要填到最后一级。

(三)申请人员请自己带上双面打印的《重庆市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》,并贴上照片,于3月26-28日期间空腹到重庆市渝北区中医院(重庆市渝北区渝航路87号)进行体检。

(四)照片必须符合登记照要求,额头、耳朵、脖子露出,不带耳环、项链,眼镜可以戴,但是不能反光。请不要用别针等硬物挤压,造成压痕无法贴证。

(五)请申请人员严格按照时间要求规范完成网报和现场确认工作,过期将不再受理。

 

联系人:姚琴     联系电话:61879405

 

附件: 1. 重庆市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

      2.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

      3. 关于印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(渝教师发〔20169号)

      4. 关于修改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(渝教师发〔201616号)

 

人事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8313